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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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機構依申請寄存者所提供或同意之方法進行存活試驗或保存,如生物材料發生無法保存或提供分讓之情事者,寄存機構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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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18 條,寄存機構在進行存活試驗或保存時,若發現生物材料無法保存或提供分讓,寄存機構不負賠償責任。這表示當申請人提供或同意的方法無法確保生物材料的保存或提供分讓時,寄存機構不需對此負責。然而,如果這種情況發生,申請人可能需要尋找其他方式來確保生物材料的保存或提供分讓。對於這個條文,我並沒有找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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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