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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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五萬二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保存條件特殊者,得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保存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與申請寄存者另行約定之。
- 2.前項之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時,得申請退還扣除如第二十條規定存活試驗費用後之寄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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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9條,申請寄存生物材料需要支付一定的寄存費用。其中,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等生物材料的寄存費用為每件新台幣三萬八千四百元。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的寄存費用則為每件新台幣五萬二千八百元。如果生物材料的保存條件特殊,則可以由寄存機構與申請寄存者進行協商,另行約定相關費用。此外,如果寄存的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申請人可以申請退還寄存費用,扣除存活試驗費用後的金額。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9
- 第二十條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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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