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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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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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0條,申請人如果要求寄存機構開具存活試驗報告,則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具體的費用如下: - 對於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及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每件需要支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 對於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噬菌體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需要支付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如果前述生物材料的培養條件特別特殊,則根據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由寄存機構收取費用,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以上說明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本身。具體來說,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內容進行解讀,並無具體範例。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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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