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培養條件特殊者,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收取之。但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在申請寄存機構提供分讓生物材料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生物材料所需支付的費用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1.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需支付新台幣二千四百元。 2. 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需支付新台幣四千八百元。 3. 如果前兩款生物材料的培養條件特殊,寄存機構將根據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的需求收取相應的費用,但費用不超過新台幣十二萬元。 這些費用需要在申請時支付給寄存機構。具體支付方式和相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資料,例如《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