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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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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2. 2.申請換發或補發寄存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2條,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支付新臺幣三百六十元。此條款規定了申請寄存機構提供相關服務所需的費用。依此法規,申請人在申請寄存服務時需要支付費用,具體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3556931&ctNode=8984&mp=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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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2 條規定:「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寄存機構提供有關培養或保存生物材料之條件者,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