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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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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2.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3. 3.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4. 4.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7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權屬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適當報酬,發明人保有姓名表示權。

Q · 下班後做的發明屬於誰?

看「職務範圍」,跟時間和設備無關

依專利法第 7 條第一、二項,受雇人在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適當報酬,且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所謂「職務上發明」是看內容是否在實際分派的工作範圍內,跟用誰的時間、誰的設備無關。下班用自己電腦寫但內容跟工作直接相關,仍可能歸公司。第三項則處理出資聘請場景:沒簽契約時發明屬發明人,出資人只能實施使用。

白話解讀

週末用自己時間寫的程式不一定是你的。這條法律埋了一條看不見的邊界線:只要發明落在你的「職務範圍」內,不論用誰的時間、誰的電腦,預設都歸雇主。所謂職務範圍,不是你的職稱寫了什麼,而是你實際被分派的工作內容。第三項處理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場景:你接案、被人出資聘請做研究,沒簽契約的話發明歸你,但出資人還是有「實施權」可以白用。最容易被遺忘的是第四項:就算權利歸雇主或出資人,你還是有「姓名表示權」,他們不能把你的名字從專利文件上抹掉。「適當報酬」是強制義務,公司契約寫「薪資已包含」是否能完全排除,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三組規則疊在同一條,每一組都是談判桌上的籌碼。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7 條為職務上發明歸屬規範,建立三組規則:第一項規定職務上發明專利權屬雇用人並有報酬義務;第二項定義「職務上發明」為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第三項處理出資聘請預設權利屬發明人但出資人有實施權;第四項保留發明人姓名表示權。是員工、freelancer、新創創辦人都會踩到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下班後做的東西算誰的?

看的不是時間,是「職務範圍」。如果跟你的工作職責直接相關,就算用自己時間和設備也可能屬於公司。如果完全跟工作無關(你白天寫 Java、晚上做木工椅),就屬於你。模糊地帶才是訴訟戰場。內行人提示:打算做職務範圍邊緣的副業,最安全做法是事先用 email 通知公司「我打算開發 X,這不在我的工作職責內」,公司沒在 6 個月內反對就確定屬於你(第 8 條)。

Q2公司沒給我「適當報酬」我能告嗎?

可以。第一項是強制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公司有義務支付。但「適當」是模糊概念,實務上由法院依發明的市場價值、公司獲利、員工貢獻度綜合判斷。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契約寫「薪資已包含發明報酬」是否完全有效,實務上有不同見解。這種條款對員工不利,但若涉及重大發明,員工仍有空間主張原約定的報酬不適當而請求法院重新酌定。

Q3我接案的東西如果客戶沒簽約屬於誰?

屬於你(發明人)。但出資人(客戶)可以實施。意思是你保有專利權,可以授權給其他客戶用,但原客戶可以白用不付授權金。內行人提示:很多接案者誤以為「客戶付錢就全給他」,主動把專利權整包讓出去。其實預設規則對你有利,除非客戶要求書面契約把專利權買斷。如果要買斷,這個費用要單獨報價,不能包在原本的服務費裡。

Q4專利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職務上發明歸屬:權利屬雇用人但須付適當報酬,定義職務上發明範圍,處理出資聘請預設規則,保留發明人姓名表示權。

Q5什麼算「職務上發明」?

受雇人在僱傭關係中依工作所完成的發明,看實際分派的工作內容,不是看上下班時間或誰的設備。

Q6什麼是「適當報酬」?

雇用人因取得受雇人職務上發明專利權應支付的合理對價,由法院依市場價值、公司獲利、員工貢獻度綜合判斷。

Q7什麼是「姓名表示權」?

發明人在專利文件上署名的權利,屬人格權性質,不論專利權歸雇用人或出資人,發明人都保有此權利。

Q8員工發明的適當報酬怎麼算?

參考授權金、銷售額、業界慣例,並依發明市場價值、公司獲利、員工貢獻度綜合判斷。可請專業鑑定機構估算。

Q9公司沒給適當報酬怎麼辦?

1. 整理發明過程證據鏈 2. 計算合理報酬 3. 寄存證信函 4.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民事訴訟。

Q10如何證明自己的發明不是職務上發明?

提出職務說明書、工作分派紀錄、開發環境獨立性證據;同時走專利法第 8 條書面通知程序保住非職務發明的認定。

Q11報酬請求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智財案件律師費 15-30 萬起跳,重大發明案件可能更高。

Q12專利法第 7 條 vs 第 8 條差在哪?

第 7 條職務上發明歸雇用人 + 報酬義務;第 8 條非職務上發明歸員工 + 須書面通知公司 6 個月。判準是「職務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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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雇用人(公司)受雇人(員工)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判準僱傭關係中依工作所完成與職務範圍無關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報酬義務雇用人應支付適當報酬(強制)員工自己擁有,無報酬問題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姓名表示權員工仍享有員工本來就享有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通知義務員工須書面通知公司,6 個月內未反對即確定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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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
雇用人(公司)
判準
僱傭關係中依工作所完成
報酬義務
雇用人應支付適當報酬(強制)
姓名表示權
員工仍享有
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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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
受雇人(員工)
判準
與職務範圍無關
報酬義務
員工自己擁有,無報酬問題
姓名表示權
員工本來就享有
通知義務
員工須書面通知公司,6 個月內未反對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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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
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判準
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報酬義務
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姓名表示權
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通知義務
第 8 條 非職務上發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35 条(職務発明)
韓國발명진흥법 제10조(직무발명)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
德國Gesetz über Arbeitnehmererfindungen (ArbnErfG) §§ 4-12(職務發明歸屬與報酬)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611-7(inventions de salariés:mission / hors mission attribuable / hors mission)
美國Hired-to-invent doctrine + Shop right rule(普通法判例 + 個別契約,無統一成文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0821228 全文修正)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訂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0920103 全文修正)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立法理由本條文字酌為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立法理由一、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國際立法例,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新式樣」一詞均修正為「設計」。   二、於本次修正將「創作」明確釐定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經參考國際立法例,爰將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人分別明定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創作人」修正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

  • 專利名詞
  • 報酬名詞
  • 僱傭名詞
  • 姓名表示權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呈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0821228 全文修正)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係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訂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0920103 全文修正)

本條文字酌為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按新式樣專利之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惟原「新式樣」之用語與國內相關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並不盡相符。目前國際上保護設計成果之立法例,如美國、歐盟、澳洲等均稱為設計(Design)。考量「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茲為符合產業界及國際間對於設計保護之通常概念及明確表徵設計保護之標的,爰參考上開國際立法例,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新式樣」一詞均修正為「設計」。   二、於本次修正將「創作」明確釐定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經參考國際立法例,爰將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人分別明定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創作人」修正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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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7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