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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3.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4.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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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爭議:年終獎金是否為適當之報酬? Exc「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III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IV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cf. 著作權法第11、12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