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爭議:年終獎金是否為適當之報酬?
Exc「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III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IV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cf. 著作權法第11、12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