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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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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2. 2.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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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7條有以下兩項: 1. 本法第122條及第126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這項規定解釋了「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意思,指的是具有一般技術知識和普通技能的人,在申請設計專利時應具備的專業水準。 範例參考資料:專利法第122條和第126條規定了一些與專利有關的程序和要件,例如優先權和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等。根據這些條文,可以理解到在設計專利申請時,需要具備所屬技藝領域的通常知識和普通技能。 2. 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這項規定解釋了「申請時」的含義,指的是如果依據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28條第1項的規定主張優先權時,則指的是該優先權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和第28條第1項的規定,當申請人主張優先權時,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據。根據第47條的解釋,「申請時」指的是根據該優先權日進行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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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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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