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0條的規定,該細則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生效。然而,除了106年4月19日修正的發布條文自106年5月1日生效,108年9月27日修正的發布條文自108年11月1日生效,112年3月24日修正的發布條文自112年5月1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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