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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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條,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時,必須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和最近半年內脫帽正面兩吋半身照片兩張。如果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需要補發或換發,也需要提供同樣的文件。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被上訴人在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時,檢附了實際擔任專利審查工作兩年以上的服務證明影本,並且填列了以代理人身分具名代理的專利案件。然而,根據審查結果,有幾件專利案件被上訴人在97年1月11日之前未曾具名代理。因此,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在97年1月11日專利師法施行前從事專利師法第9條所規定的業務三年以上。根據這個理由,被上訴人的申請被原審法院「不予受理」。
- 核名詞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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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