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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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及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為部分讓與者,應記載其讓與之應有部分或權利種類。 前項申請,應檢具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其著作權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業經註冊者,應繳回原領著作權註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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