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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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授權或限制之權利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授權或限制之內容。 前項申請,應檢具授權或限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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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申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時,申請書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被授權或限制之權利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日期、住所或居住地。 二、授權或限制的內容。 此外,該申請還應附上授權或限制的證明文件。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著作權法》第 62 條規定了登記著作權專屬授權或處分的程序和要求。這一登記程序有助於確定著作權人或被授權人在著作財產權方面的權益,並提供對其權益的適當保護。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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