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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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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著作權、製版權登記,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應按申請人之人數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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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表示,主管機關核准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登記後,應將相關的登記事項載入登記簿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中。此外,主管機關還應根據申請人的人數,附上登記簿的謄本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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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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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核准著作權、製版權登記,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應按申請人之人數檢附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