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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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表示,主管機關核准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登記後,應將相關的登記事項載入登記簿並刊登於政府公報中。此外,主管機關還應根據申請人的人數,附上登記簿的謄本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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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