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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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如果著作權或製版權的已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可以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這意味著當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事項需要修改時,申請人可以向相關機構提出證明文件以進行變更登記。 例如,如果著作權人更改他們的名字或公司名稱,他們可以提供相應的文件並申請變更登記。
- 著作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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