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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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2條,申請登記時所繳交的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在主管機關准駁後,不得請求發還。然而,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人或出具人可以申請查閱或影印這些證明文件。如果利害關係人能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也可以申請查閱這些文件。這表示,申請登記的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准駁後,將不能退還,但相關當事人仍有權利查閱或複製這些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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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