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32

快速跳轉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2條,申請登記時所繳交的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在主管機關准駁後,不得請求發還。然而,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人或出具人可以申請查閱或影印這些證明文件。如果利害關係人能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也可以申請查閱這些文件。這表示,申請登記的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准駁後,將不能退還,但相關當事人仍有權利查閱或複製這些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