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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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