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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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4條,當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該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如果代理人需要變更或解任,委任人應該以書面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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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