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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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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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申請人提出的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譯文。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文件的內容能夠被審查機構充分理解和評估。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以外文撰寫的,他們需要將文件翻譯成中文,以便於審查程序中使用和參考。這可以避免因語言不通而導致申請程序的延誤或錯誤。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個外國作家想在台灣申請著作權保護,他們需要將作品的外文版本翻譯成中文,並將其提交給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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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