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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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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準用第七十八條規定撤銷登記者,除刊登政府公報外,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果依據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的規定撤銷登記,除了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外,還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這表示當有人要求撤銷某著作作品的登記時,除了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外,也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該著作的原始申請人。例如,在某個商標的登記被撤銷時,法院除了要在政府公報上公告外,還需要書面通知原始申請商標登記的人。這樣的通知程序是為了確保申請人能即時得到相關的信息並可能提出異議或其他行動。

  • 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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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準用第七十八條規定撤銷登記者,除刊登政府公報外,應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