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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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得繳回原領執照或證明書,依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得減免其應繳之文件,並得減免其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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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7條,已完成註冊的著作權者可以在細則修正後,繳回原領執照或證明書,依照修正後的細則進行登記。在這種申請中,主管機關可以減免應提供的文件和申請費。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37條修正說明中華民國(Taiwan R.O.C.)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J0060073》。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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