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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者,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得繳回原領執照或證明書,依本細則規定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得減免其應繳之文件,並得減免其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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