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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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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原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 六、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月、日。 七、原著作自首次發行日起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之說明。 八、為教學、研究或調查之目的而翻譯之說明。 九、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說明。 十、預定發行數量。 十一、預定給付之使用報酬數額及其計算方法之說明。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 翻譯之原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其申請書應記載原著作發行人之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4條的规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并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出生或成立的年、月、日以及住所。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则应包括其代表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申请的情况下,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如果代理人为法人,则应包括其代表人的姓名。 三、原著作的著作名称。 四、原著作的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国籍。 五、原著作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居所。 六、原著作首次发行的年、月、日。 七、原著作自首次发行日起满一年,在大陆地区以外任何地区无中文翻译本发行或其发行中文翻译本已绝版的说明。 八、为教学、研究或调查目的而翻译的说明。 九、符合法律第67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的说明。 十、预定发行的数量。 十一、预定支付的使用报酬金额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如果原著作没有标明上述第三款或第四款的事项,则不需要在申请书中予以记录。 如果翻译的原著作符合法律第4條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书应包括首次发行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该款规定发行事实的日期。 根据法律第67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强制授权的许可的人,其申请书应包括原著作发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但如果原著作没有该记录,则不适用此限制。 参考资料: 《著作權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05月2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399&mp=1 (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2日)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自首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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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