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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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月、日之證明文件。 二、原著作自首次發行之日起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之釋明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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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根據第3條第3款的解釋,有關證明文件指的是以下文件,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 1. 原著作首次發行的年、月、日的證明文件。 2. 原著作自首次發行之後的一年內,在大陸地區以外的任何地區沒有中文翻譯本發行,或者該中文翻譯本已經絕版的說明文件。 3. 符合本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範例: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一本原著作在2010年1月1日首次發行,在大陸地區以外沒有中文翻譯本發行,並且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證明這些情況,那麼翻譯權持有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自首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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