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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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屬國家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國家所指定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之證明文件。但未指定著作權資訊中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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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6條,申請人欲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時,應提供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屬國家或第4條第3項指定之著作權資訊中心的證明文件。若未指定著作權資訊中心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想要翻譯一本國外的小說,並申請強制授權許可,他需要提供原著作的著作權資訊中心所屬國家或指定的著作權資訊中心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有進行翻譯的合法權利。如果該國家或著作權資訊中心並未指定,則無需提供證明文件。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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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