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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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時,應檢具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但得以宣誓書代之。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享有著作權之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符合該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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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第 7 條,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時,需檢附國籍或法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但可以宣誓書作為替代。對於根據該法第四條第一款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需檢附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對於根據該法第四條但書享有著作權的外國人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則需檢附符合該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
- 法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著作權名詞
- 第四條但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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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