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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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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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如果違反第9條的規定,未在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應被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停工。如果拒絕遵從,應再次要求停工,並處以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再次不遵從,則可能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有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光碟生產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非指定的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並且拒不停工,則可能被處以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面臨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九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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