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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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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如果違反第9條的規定,未在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應被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停工。如果拒絕遵從,應再次要求停工,並處以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再次不遵從,則可能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有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光碟生產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非指定的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並且拒不停工,則可能被處以新臺幣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面臨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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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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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