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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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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仍未申請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至其申請補辦為止。
  2. 2.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8條,此法規共分為兩項進行釋義。 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的行為,需在15日內申請補辦。若在期限內未申請補辦,將處以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的罰鍰,並再次給予15天內補辦的期限。若屆期仍未申請補辦,將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直到完成補辦為止。 第二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的行為,即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明顯處所,需在15日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改正,將處以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鍰,並再次給予15天內改正的期限。若屆期仍未改正,將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18條,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舉例1:如果一家光碟製造公司未在15日內申請補辦,違反了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將處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的罰鍰。在這期間,該公司如果仍未申請補辦,將連續接受罰款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直到完成補辦為止。 舉例2:如果一家光碟製造公司未在15日內改正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明顯處所的行為,違反了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該公司將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鍰。在這期間,該公司如果仍未改正,將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事先申請變更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補辦,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申請變更許可者,處予罰鍰,並責其補辦。   二、第二項配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明定其處罰。由於該行為義務之違反,較為輕微,因此,由主管機關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再予以處罰。

(0980512 修正)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仍未申請補辦者,應按次連續處罰並繼續限期申請補辦,至其申請補辦為止。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按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預錄式光碟許可文件記載之事業名稱、營業場所及其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製造場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惟工商登記種類繁複﹙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工廠登記等﹚,各有其主管機關,如事業未向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即以高額罰鍰相繩,而未予補辦之機會,似有過苛。爰參照第二項規定,對於未申請變更之事業,先限期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01031 制定)

一、第一項配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未申請變更許可者,處予罰鍰,並責其補辦。   二、第二項配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未將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者,明定其處罰。由於該行為義務之違反,較為輕微,因此,由主管機關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再予以處罰。

(0980512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按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預錄式光碟許可文件記載之事業名稱、營業場所及其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製造場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惟工商登記種類繁複﹙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工廠登記等﹚,各有其主管機關,如事業未向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即以高額罰鍰相繩,而未予補辦之機會,似有過苛。爰參照第二項規定,對於未申請變更之事業,先限期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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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應限其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