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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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問題中所提及的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如下: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根據參考資料光碟管理條例,有關於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的情形,應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求違規者在十五日內進行改正,若在這個期限內未能改正,則需要按照次數限期進行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未能保存光碟上的相關資料,並且被發現違反了第八條規定,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該公司可能面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該公司需要在十五日內改正此一違規行為,否則需要按照次數限期進行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八條規定,對於事業未保存客戶訂單等資料之義務違反,明定其處罰。
- 第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8 條條文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八條規定,對於事業未保存客戶訂單等資料之義務違反,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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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