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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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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上述問題中所提及的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如下: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根據參考資料光碟管理條例,有關於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的情形,應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求違規者在十五日內進行改正,若在這個期限內未能改正,則需要按照次數限期進行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未能保存光碟上的相關資料,並且被發現違反了第八條規定,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規定,該公司可能面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同時,該公司需要在十五日內改正此一違規行為,否則需要按照次數限期進行改正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八條規定,對於事業未保存客戶訂單等資料之義務違反,明定其處罰。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八條規定,對於事業未保存客戶訂單等資料之義務違反,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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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