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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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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2. 2.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光碟管理條例第 20 條」共有两款。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处以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核发来源识别码而制造母版。 2.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造母版时未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或者使用虚假不实的标示。 3.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来源识别码交由他人在母版上压印标示。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因疏忽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能提供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可以将罚款减轻至原罚款的三分之一。 参考资料: 1. 光碟管理條例 第20條。 2. 經濟部 商業司。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8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而製造母版或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明定處以行政罰。

(0980512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 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按本條例規範事業製造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之標示,係基於「就源管理」之精神,俾於查緝盜版光碟案件時,得以追查其製造來源。惟現代企業組織龐大,分工精細,事業如已取得合法授權製造母版,僅因其從業人員一時疏忽,而漏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此種情形顯未侵害他人權利,其可罰性應較故意不為壓印標示或為虛偽不實標示且已侵害他人權利之業者為低,宜減輕其罰鍰,以資衡平,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而製造母版或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明定處以行政罰。

(09805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按本條例規範事業製造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之標示,係基於「就源管理」之精神,俾於查緝盜版光碟案件時,得以追查其製造來源。惟現代企業組織龐大,分工精細,事業如已取得合法授權製造母版,僅因其從業人員一時疏忽,而漏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此種情形顯未侵害他人權利,其可罰性應較故意不為壓印標示或為虛偽不實標示且已侵害他人權利之業者為低,宜減輕其罰鍰,以資衡平,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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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