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1條,如果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則將被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並要求在十五天內補辦登記;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辦,則將按照次數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補辦為止。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並被發現違規,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1條,法院可以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的罰金,並要求他在十五天內補辦登記。如果他未能按時補辦,每過一段時間法院就可以給予他一次限期補辦的機會,並連續處罰,直到他完成補辦為止。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明定其處罰。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光碟管理條例 第 12 條條文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明定其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