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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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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1條,如果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則將被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金,並要求在十五天內補辦登記;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辦,則將按照次數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直到完成補辦為止。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並被發現違規,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1條,法院可以處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的罰金,並要求他在十五天內補辦登記。如果他未能按時補辦,每過一段時間法院就可以給予他一次限期補辦的機會,並連續處罰,直到他完成補辦為止。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明定其處罰。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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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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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