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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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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光碟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內容是指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即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光碟的行為。對於此類行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可以處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並未在給出的上文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901031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規定,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明定其處罰。

(0901031 制定)

配合第十三條規定,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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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光碟管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光碟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光碟管理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