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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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使用約定帳號扣繳方式進行線上繳費,若因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扣繳成功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使用人補繳之期間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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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0-1條是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如果使用人選擇使用約定帳號扣繳方式進行線上繳費,但由於帳戶餘額不足而無法成功扣繳,專利專責機關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人補繳的期限和方式。 作為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專利署的相關資訊,專利申請人可透過申請人專利入國階段預先通知系統(PCT-SAFE)進行電子申請,並使用自己的帳戶信息進行費用支付。如果支付不成功,專利署應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告知其補繳的期限和方式,以便完成申請程序。這確保了申請人能夠按時補繳費用,以確保申請的有效性。 這個範例中,專利專責機關使用了電子郵件作為通知的方式,告知使用人給予補繳的機會。這反映了現代科技的應用,使得申請流程更加順利和高效。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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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