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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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規,專利專責機關在通知使用人時,應使用電子郵件或其他專利專責機關提供的電子通知方式,而不是使用紙本送達。如果使用電子通知失敗,專利專責機關應再次使用相同方式進行通知。使用人應確保提供的電子信箱正常收信且及時查閱專利專責機關的通知。這樣可以確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舉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如果專利專責機關使用了電子郵件通知使用人繳交專利年費,但使用人提供的電子信箱無法正常收信,這時專利專責機關應再次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使用人繳交專利年費。使用人必須確保提供的電子信箱可以正常收信,並及時查看專利專責機關的通知,以確保不會漏掉重要的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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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