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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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即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利專責機關之標記。 二、完整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受時間。 三、前款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 四、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訊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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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7 條,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的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立即通知使用人,並在通知中包括專利專責機關的標記、完整專利電子申請文件的收受時間、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以及對收受的專利電子申請文件的訊息摘要。這表示專利專責機關在收到使用人的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必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使用人,並提供相關的信息以便使用人了解申請的進度和處理狀態。 範例:使用人A通過專利專責機關的網絡平台提交了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專利專責機關根據第 7 條的要求,收到文件後立即通知了使用人A,並提供了專利專責機關的標記、收受時間、收文文號和對文件的訊息摘要。這樣,使用人A可以準確地知道申請文件已被收到並開始進入審查程序。
- 專利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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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