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若不符合第六條的規定,則被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2. 若發生以上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立即通知使用人。 根據此法條,若專利申請的電子文件不符合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即視為未被成功傳達。而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立即通知使用人。 參考資料如下: - 專利行政法第六條:專利申請人應依法遞交相關文件並按照規定完成申請程序。[1] - 專利與發明專利審查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專利申請程序中進行相關通知。[2] (參考資料:[1]專利行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6) [2] 專利與發明專利審查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128&FLNO=8))
- 專利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