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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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專利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 2.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 3.有前項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 4.專利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 5.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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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對於專利電子申請文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專利電子申請文件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則整份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第2項則規定,如果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則視為難以辨識。根據第3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這些文件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第4項則允許專利專責機關在一定期間後銷毀這些文件,或採取其他維護系統安全的措施。最後,第5項規定,如果符合第1項和第2項的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立即通知使用人。 參考資料: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75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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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