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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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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
  2. 2.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3. 3.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第一項電子檔之原本或正本以驗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可以以電子檔代替原本或正本,但必須是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在有必要時通知使用人檢送電子檔的原本或正本進行核驗。 參考資料:《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1條

  • 專利名詞
  • 原本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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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專利專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