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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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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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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4050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三、我國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本法分區施行已無必要,爰將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等文字刪除。

(0950428 全文修正)

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係商業外部人員,其違法情節與商業內部人員有所不同,為求明確,爰將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罰則規定由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刪除,並增列本條條文單獨規範。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   三、我國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本法分區施行已無必要,爰將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等文字刪除。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係商業外部人員,其違法情節與商業內部人員有所不同,為求明確,爰將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罰則規定由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刪除,並增列本條條文單獨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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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80 條規定:「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