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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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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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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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502 全文修正)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司負責人未依規定設置會計人員或不按規定任免會計人員,或委託地下會計代為記帳,爰增列本條文。
(0950428 全文修正)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按本法規範之對象涵蓋所有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商號,且不分行業別均一體適用;如係為「預防金融犯罪」須大幅度提高罰責,可修正相關金融法律,以求衡平。惟為收嚇阻之效,爰提高罰金之額度。 三、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係商業外部人員,其行政處罰應與商業內部人員有所區隔,爰刪除本條有關「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於本法第五十六條規範商業外部人員之相關罰則。 四、第一款至第四款配合各條次變更予以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原條文第六章、第七章之刪除,及第十三條授權將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損益計算等規定納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之規定,爰修正第五款。 六、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原條文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其罰鍰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為避免適用疑義,爰刪除原條文第六款,移列至第五十五條予以規範。 七、「帳簿」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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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司負責人未依規定設置會計人員或不按規定任免會計人員,或委託地下會計代為記帳,爰增列本條文。
一、原條文第七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各款所列「者」字刪除。按本法規範之對象涵蓋所有公司組織及獨資合夥商號,且不分行業別均一體適用;如係為「預防金融犯罪」須大幅度提高罰責,可修正相關金融法律,以求衡平。惟為收嚇阻之效,爰提高罰金之額度。 三、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專門職業人員,係商業外部人員,其行政處罰應與商業內部人員有所區隔,爰刪除本條有關「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規定,於本法第五十六條規範商業外部人員之相關罰則。 四、第一款至第四款配合各條次變更予以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原條文第六章、第七章之刪除,及第十三條授權將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損益計算等規定納入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之規定,爰修正第五款。 六、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原條文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其罰鍰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為避免適用疑義,爰刪除原條文第六款,移列至第五十五條予以規範。 七、「帳簿」修正為「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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