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了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必須在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同時,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則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則不在此限。 與商業會計法第38條相關的案例是,當被上訴人對於各項會計憑證應保存的期限內有提出帳簿憑證的可能時,就有協力義務需要負責。需要依法保存的帳簿憑證在法定保存期間內,如果無法提供,就需要承擔過失責任,因此有關法規對於保存期限的重要性有所體現。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凡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之自由捐贈,不得列作費用或損失。
(0530717 全文修正)
各項債權應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轉列呆帳損失。
(0840502 全文修正)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三十三條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之自由捐贈,不得列作費用或損失。
各項債權應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轉列呆帳損失。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三十三條作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二項。
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