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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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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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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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表冊及憑證。
(0530717 全文修正)
營業收入以所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資產之價值或負債之減少入帳。 營業支出以所支付之現金,或耗用資產之成本,或負債之增加入帳。
(0840502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有關辦理資產重估價要件規定,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及獎助投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本條無庸重為規定,爰修正為「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第一項後段增列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規定。 四、實施資產重估價辦法,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明定由行政院定之,原第二項所作相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0950428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1030530 修正)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國際會計準則已無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之會計項目,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屬會計細部規範,移由授權子法予以規範。
- 法令名詞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表冊及憑證。
營業收入以所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資產之價值或負債之減少入帳。 營業支出以所支付之現金,或耗用資產之成本,或負債之增加入帳。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有關辦理資產重估價要件規定,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及獎助投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本條無庸重為規定,爰修正為「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三、第一項後段增列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規定。 四、實施資產重估價辦法,獎勵投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明定由行政院定之,原第二項所作相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一、有鑑於國際會計準則已無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之會計項目,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屬會計細部規範,移由授權子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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