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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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8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由法院裁罰外,由各級主管機關裁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般法律之體例,明定處罰鍰之機關。 三、配合本部九三、一一、一六經商字第○九三○二四○二七三○號函規定,有關檢查人之選派、執行檢查、解任等過程,均由法院管轄,罰鍰之裁罰機關亦應為法院,爰予增列。
- 罰鍰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六款條文
- 裁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商業會計法 第 79 條條文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一般法律之體例,明定處罰鍰之機關。 三、配合本部九三、一一、一六經商字第○九三○二四○二七三○號函規定,有關檢查人之選派、執行檢查、解任等過程,均由法院管轄,罰鍰之裁罰機關亦應為法院,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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