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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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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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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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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10115 制定)

商品標示之有關規定,於商品廣告準用之。

(0920606 全文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前項抽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標示稽查過程中,屢生被拒絕檢查之情事,為達執行之效,爰增訂本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商品抽查,並且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以利進一步查核。   三、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以杜爭議。

(1110503 全文修正)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意圖名詞
(0710115 制定)

商品標示之有關規定,於商品廣告準用之。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商品標示稽查過程中,屢生被拒絕檢查之情事,為達執行之效,爰增訂本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商品抽查,並且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以利進一步查核。   三、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以杜爭議。

(11105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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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標示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