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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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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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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標示法第 15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3

(0710115 制定)

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0920606 全文修正)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立法理由一、商品標示不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得處以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因現有罰鍰數額度,係以二十年前之物價水準為考慮基礎,故其額度過低,似不足產生懲罰效果。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高罰鍰數額至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修正後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爰予刪除。

(1110503 全文修正)

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之商品,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之疑慮時,因無實體店面,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且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可能主張其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販賣業者。為利地方主管機關溯源調查,爰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之義務,且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0710115 制定)

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商品標示不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得處以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因現有罰鍰數額度,係以二十年前之物價水準為考慮基礎,故其額度過低,似不足產生懲罰效果。爰參考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高罰鍰數額至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修正後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爰予刪除。

(11105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之商品,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之疑慮時,因無實體店面,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且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可能主張其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販賣業者。為利地方主管機關溯源調查,爰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之義務,且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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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標示法第 15 條規定:「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標示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標示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