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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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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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10115 制定)
外銷商品改為內銷或進口商品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0920606 全文修正)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修正後移列第一項: 為配合政府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爰將第一項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修正為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外銷時,其標示應依據外銷地之法令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爰刪除原條文但書之規定。 三、因國內對若干成分之化學品名尚無統一譯名,如本法強制以中文標示,恐因譯名不一,反而違反商品標示之本旨,故容許於特殊情形下,得輔以國際通用之外文或符號,以便遇緊急情況時,有利於解讀其標示內容,爰增列第二項。。 四、本條所稱以中文為主,現行實務係指繁體字而言;另,所謂標示,不包括商標在內。
(1110503 全文修正)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銷商品改為內銷或進口商品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修正後移列第一項: 為配合政府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爰將第一項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修正為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外銷時,其標示應依據外銷地之法令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爰刪除原條文但書之規定。 三、因國內對若干成分之化學品名尚無統一譯名,如本法強制以中文標示,恐因譯名不一,反而違反商品標示之本旨,故容許於特殊情形下,得輔以國際通用之外文或符號,以便遇緊急情況時,有利於解讀其標示內容,爰增列第二項。。 四、本條所稱以中文為主,現行實務係指繁體字而言;另,所謂標示,不包括商標在內。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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