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申請、獎勵、授權使用、廢止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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