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商業登記法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修正為先登記,並應列明其名稱及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以利有效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另,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申請證明文件,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文,爰予刪除。 二、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應於其名稱及營業項目具體列明電子遊戲場業,爰修正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落實商業登記法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修正為先登記,並應列明其名稱及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以利有效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另,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申請證明文件,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文,爰予刪除。 二、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應於其名稱及營業項目具體列明電子遊戲場業,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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