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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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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2. 2.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06 修正)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商業登記法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修正為先登記,並應列明其名稱及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以利有效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另,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申請證明文件,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文,爰予刪除。   二、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應於其名稱及營業項目具體列明電子遊戲場業,爰修正第二項。

  • 變更登記名詞
(089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06 修正)

一、為落實商業登記法登記與管理分離之政策,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請設立,修正為先登記,並應列明其名稱及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以利有效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另,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申請證明文件,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文,爰予刪除。   二、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應於其名稱及營業項目具體列明電子遊戲場業,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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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