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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2.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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