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根據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規定,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另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款第3目規定,縣(市)政府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可以另定較高的限制標準。因此,在符合地方制度法下,縣(市)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條例,設定更嚴格的限制。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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