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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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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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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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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