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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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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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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