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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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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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申請人向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行使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時,應填寫申請書。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接受申請後,應審查文件內容,如果有遺漏或不完整的情況,除通知申請人補正外,還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就其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處理。對於申請案件,應在三十天內處理完畢;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處理,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原因。 最新一篇參考資料:「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74 範例:根據該法第10條的第一項規定,申請案件應在三十天內完成處理。假設一位顧客向百貨公司提出請求,要求查詢其個人資料檔案,公司應該在收到請求後的三十天內完成相關處理,例如提供相關資料或提出補充更正。如果公司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處理,則應根據法定程序,書面通知該顧客原因及後續處理進度。
- 第四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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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