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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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業務者,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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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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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