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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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內容可完整呈現且日後可供查驗的電子文件,原則上可代替正本提出,但需核對筆跡印跡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Q · 機關要求正本,我可以改提電子檔嗎?
原則可以。除非要核對筆跡印跡
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依法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時,只要該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日後可取出供查驗,原則上得以電子文件代替正本提出。例外有兩個:一是需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者;二是法令另有規定者。2024 年修法後,連紙本掃描成的電子檔在符合條件下也能當正本用。
深度解讀
辦理任何事情被要求「請提供正本」,你以為非得跑一趟、拿出紙本不可?這條法律告訴你:很多時候電子檔就可以。第 7 條打破了「正本一定要紙本」的舊觀念,只要這份文件的內容可以完整呈現、日後可以調出來查驗,電子文件就能取代正本提出。更厲害的是 1130430 修法後,連原本只是紙本的文件(例如你手寫的合約、收據),掃描成電子檔在符合條件下也可以當正本用。但有兩個煞車:第一,如果這份文件需要核對筆跡、印跡(例如鑑定簽名是不是你本人的、確認印章真偽),那還是要紙本;第二,法令另有規定的不在此限(例如土地登記某些情形仍需正本)。第二項補了一個重要的細節:所謂「內容可完整呈現」只看文件本身的內容,不包含 email header、傳輸日誌這些技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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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原本名詞
- 正本名詞
- 核名詞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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