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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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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附加之資料訊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內容可完整呈現且日後可供查驗的電子文件,原則上可代替正本提出,但需核對筆跡印跡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

Q · 機關要求正本,我可以改提電子檔嗎?

原則可以。除非要核對筆跡印跡

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依法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時,只要該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日後可取出供查驗,原則上得以電子文件代替正本提出。例外有兩個:一是需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者;二是法令另有規定者。2024 年修法後,連紙本掃描成的電子檔在符合條件下也能當正本用。

白話解讀

辦理任何事情被要求「請提供正本」,你以為非得跑一趟、拿出紙本不可?這條法律告訴你:很多時候電子檔就可以。第 7 條打破了「正本一定要紙本」的舊觀念,只要這份文件的內容可以完整呈現、日後可以調出來查驗,電子文件就能取代正本提出。更厲害的是 1130430 修法後,連原本只是紙本的文件(例如你手寫的合約、收據),掃描成電子檔在符合條件下也可以當正本用。但有兩個煞車:第一,如果這份文件需要核對筆跡、印跡(例如鑑定簽名是不是你本人的、確認印章真偽),那還是要紙本;第二,法令另有規定的不在此限(例如土地登記某些情形仍需正本)。第二項補了一個重要的細節:所謂「內容可完整呈現」只看文件本身的內容,不包含 email header、傳輸日誌這些技術附加資料,避免被機關刁難。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為「電子文件代替正本」之效力規範: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於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供日後查驗的前提下,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須核對筆跡印跡以辨識真偽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除外,且「內容完整呈現」僅指文件本身內容,不含電子發送、收受、儲存與顯示作業所附加之資料訊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對方簽的是電子合約,要打官司時法院會接受嗎?

會。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電子文件可代替正本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亦準用文書規定。你要能完整呈現內容並提供可供查驗的版本,最好附上電子簽章資訊與時間戳記。實務上除提交電子檔外,建議同時印出一份作為附件方便法官閱卷,並說明正本為電子檔、紙本為附件。

Q2公司會計被稅務機關要求紙本發票正本,我們已經改用電子發票了怎麼辦?

電子發票本身即為正本,無須列印。存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電子發票即為原始憑證。若稽核人員仍堅持紙本,可請其依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提出排除電子文件適用的正式公告依據;多數情況下會接受電子檔,因為『習慣要紙本』並無法源支撐。

Q3戶政事務所說一定要紙本正本,我能拿他怎麼辦?

先確認該業務是否屬戶籍法或內政部公告中明文要求紙本的事項(部分身分行為確涉筆跡確認仍需紙本)。若非屬例外,可要求承辦員出示排除電子文件適用的依據。實務上補發謄本、地址證明等查詢類業務電子化空間較大,可先問能否線上申辦。

Q4電子簽章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依法應提出正本時,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供查驗的電子文件原則上得代替正本提出,是打破『正本一定要紙本』舊觀念的關鍵條文。

Q5什麼叫內容可完整呈現?

指文件本身內容可完整顯示供判讀,不含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所附加的資料訊息(如 email header、傳輸日誌)。

Q6電子文件代正本的兩個例外是什麼?

一是需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者;二是法令另有規定者。這兩種情形仍須提出紙本。

Q7電子原生文件和紙本掃描檔差在哪?

電子原生文件(電子合約、電子發票)電子檔本身即正本;紙本掃描檔則須 2024 修法後符合條件才能視為正本。

Q8機關要正本時電子檔怎麼提出?

確認非筆跡印跡核對情形 → 查機關有無依第 11 條排除公告 → 備妥可查驗電子檔(附電子簽章/時間戳)→ 主張依第 7 條提出。

Q9被機關拒絕電子文件怎麼辦?

要求對方以書面說明排除理由,作為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依據;對機關決定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

Q10電子合約打官司要怎麼提證?

提交可完整呈現的電子檔並附電子簽章資訊、時間戳記或雜湊值;建議同時印紙本作附件,並說明正本為電子檔。

Q11怎麼確認文件需不需要紙本?

走三道關卡:內容可完整呈現?需核對筆跡印跡?法令另有規定?三關都過才能用電子檔。

Q12電子發票 vs 紙本發票哪個是正本?

電子發票電子檔本身即原始憑證正本,列印出來反而是副本;紙本發票則紙本為正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可否代替正本關鍵條件
電子原生文件(電子合約、電子發票)可,電子檔本身即正本內容完整呈現+可供查驗
紙本掃描成電子檔2024 修法後條件具備可不需核對筆跡印跡+無排除規定
需鑑定簽名/印章真偽不可,仍須紙本屬第 7 條但書例外
法令明定須正本(部分身分登記)不可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可否代替正本

電子原生文件(電子合約、電子發票)
可,電子檔本身即正本
紙本掃描成電子檔
2024 修法後條件具備可
需鑑定簽名/印章真偽
不可,仍須紙本
法令明定須正本(部分身分登記)
不可

關鍵條件

電子原生文件(電子合約、電子發票)
內容完整呈現+可供查驗
紙本掃描成電子檔
不需核對筆跡印跡+無排除規定
需鑑定簽名/印章真偽
屬第 7 條但書例外
法令明定須正本(部分身分登記)
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電子文書法(e-文書法)— 民間事業者等が行う書面の保存等における情報通信の技術の利用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전자문서 및 전자거래 기본법 제5조(전자문서의 효력)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德國eIDAS-VO (Verordnung (EU) Nr. 910/2014) i.V.m. § 126a BGB (elektronische Form)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6(force probante de l'écrit électronique)
美國UETA § 7 + E-SIGN Act (15 U.S.C. § 7001) — legal recognition of electronic reco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制定)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業附加之資料訊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依法令提出原本或正本者,僅限於文書係以電子形式作成,始得以電子文件代替實體文件提出。然為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服務之發展,於文書係以實體形式作成,其電子文件之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應使其亦得代替實體文件提出,爰刪除「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之文字,以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   三、另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倘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自仍為電子文件形式,適用第一項規定並無窒礙;如有辨識該等文書真偽之必要,仍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並無適用但書之餘地,始符立法及事物本旨,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未修正。

  • 法令名詞
  • 原本名詞
  • 正本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090103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依法令提出原本或正本者,僅限於文書係以電子形式作成,始得以電子文件代替實體文件提出。然為促進數位經濟及數位服務之發展,於文書係以實體形式作成,其電子文件之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應使其亦得代替實體文件提出,爰刪除「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之文字,以擴大電子文件之適用範疇。   三、另如文書係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倘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自仍為電子文件形式,適用第一項規定並無窒礙;如有辨識該等文書真偽之必要,仍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並無適用但書之餘地,始符立法及事物本旨,併予敘明。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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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規定:「依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