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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令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正本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應對筆跡、印跡或其他為辨識文書真偽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內容可完整呈現,不含以電子方式發送、收受、儲存及顯示作附加之資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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