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電子簽章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規定,用合法憑證機構簽發、未逾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之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Q · 用電子方式簽的文件,法律上算我本人簽的嗎?

用合法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是你本人簽的

依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符合兩個條件就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是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許可之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二是該憑證未逾有效期間、且在使用範圍內。符合者舉證責任倒置——對方否認時要自己證明不是你簽的。單純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屬一般電子簽章,沒有這個推定效力。

深度解讀

簽合約一定要紙本+紅印章?這個觀念在 2024 年 4 月之後正式被法律推翻一半。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給了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大禮:用「數位簽章」(不是隨便畫一個電子簽名,是有國家認證憑證的那種)簽的電子文件,法律上「推定」為你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推定」這兩個字是關鍵:它把舉證責任翻過來。如果對方要否認這份合約是你簽的,要他自己證明不是你,而不是你要證明是你。一般電子簽名(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沒有這個效力,只有用「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例如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MOICA、TWCA 臺灣網路認證)發的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才有。這個區別在你下次線上簽勞動契約、房屋租賃、買賣合約的時候,可能就是「對方賴帳時你能不能贏」的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電子簽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