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規定,用合法憑證機構簽發、未逾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之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Q · 用電子方式簽的文件,法律上算我本人簽的嗎?
用合法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是你本人簽的
依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符合兩個條件就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是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許可之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二是該憑證未逾有效期間、且在使用範圍內。符合者舉證責任倒置——對方否認時要自己證明不是你簽的。單純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屬一般電子簽章,沒有這個推定效力。
白話解讀
簽合約一定要紙本+紅印章?這個觀念在 2024 年 4 月之後正式被法律推翻一半。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給了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大禮:用「數位簽章」(不是隨便畫一個電子簽名,是有國家認證憑證的那種)簽的電子文件,法律上「推定」為你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推定」這兩個字是關鍵:它把舉證責任翻過來。如果對方要否認這份合約是你簽的,要他自己證明不是你,而不是你要證明是你。一般電子簽名(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沒有這個效力,只有用「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例如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MOICA、TWCA 臺灣網路認證)發的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才有。這個區別在你下次線上簽勞動契約、房屋租賃、買賣合約的時候,可能就是「對方賴帳時你能不能贏」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為數位簽章的推定效力規範:以合法憑證機構簽發、且在有效期間與使用範圍內的憑證所做的數位簽章,在法律上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產生舉證責任倒置的程序利益,與一般電子簽章區隔出更高的法律位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每次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寄出去,這算簽名嗎?
算「電子簽章」但不算「數位簽章」。在第 5 條框架下這是合法的電子簽章,只要對方接受即可,但沒有第 6 條「推定本人親簽」的效力。日後對方賴帳說「那不是我簽的」,你必須拿出其他證據證明是他簽的;若用自然人憑證、TWCA 等憑證機構發的數位簽章,舉證壓力就會反過來。重要合約寧可花十分鐘弄憑證,也不要圖方便畫簽名圖。
Q2自然人憑證怎麼申辦?很麻煩嗎?
本人帶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工本費 250 元,5 年有效;或用健保卡到健保署網站做網路服務註冊,也能做有限度的數位簽章。它不只報稅用,而是國家認證的數位印章,可用來簽電子文件並享第 6 條推定效力。一張卡 250 元換 5 年的舉證紅利,在法律世界裡 CP 值很高。
Q3公司用第三方電子簽章服務(例如 DocuSign),算數位簽章嗎?
要看它整合的是不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發的憑證。DocuSign 若與 TWCA 等本地憑證機構整合,可做出符合第 6 條的數位簽章;純國外的 DocuSign 簽章在台灣法院可能只被當作一般電子簽章,沒有推定效力。採購電子簽核系統前先問「你們用的憑證機構在數位發展部許可清單上嗎」,這句話會讓業務知道你不好騙。
Q4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數位簽章的推定效力,符合憑證合法、未過期、在使用範圍內三條件,就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產生舉證責任倒置的程序利益。
Q5數位簽章和一般電子簽章差在哪?
數位簽章用國家許可憑證、有第 6 條推定效力(對方要反證);PDF 畫的簽名圖屬第 5 條一般電子簽章,沒推定效力,舉證在你。
Q6什麼叫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法律先認定文件為本人所簽,否認者須自己舉證證明不是本人簽的,舉證責任由主張者翻轉到否認者。
Q7什麼是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
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經數位發展部許可的本國或外國憑證機構,如內政部 MOICA、臺灣網路認證 TWCA。
Q8怎麼做出有第 6 條效力的數位簽章?
申辦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確認憑證未過期且用途相符 → 用憑證對電子文件做數位簽章 → 保存憑證資訊與時間戳。
Q9自然人憑證怎麼申辦、要多少錢?
本人帶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臨櫃辦,工本費 250 元、5 年有效;或用健保卡做健保署網路服務註冊。
Q10對方賴帳說沒簽,我怎麼用第 6 條主張?
檢查當初是否為數位簽章、憑證是否在有效期及使用範圍內,符合就主張推定效力,要求對方反證。
Q11怎麼確認一份電子文件用的是哪種簽章?
看 PDF 是否顯示「已簽署,憑證來自 XXX」等憑證來源資訊;有憑證資訊才是數位簽章。
Q12數位簽章 vs 一般電子簽章 哪個有保障?
數位簽章有第 6 條推定效力、舉證責任倒置,保障較強;一般電子簽章合法但賴帳時舉證壓力在主張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數位簽章 | 一般電子簽章 |
|---|---|---|
| 技術基礎 | 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 公開金鑰加密 | PDF 畫簽名圖、帳號點選同意等 |
| 法律效力依據 |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推定本人親簽) |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合意即生效) |
| 舉證責任 | 倒置:對方須證明非本人所簽 | 在己方:須證明確為對方所簽 |
| 成立條件 | 憑證合法 + 未過期 + 使用範圍內 | 雙方合意使用即可 |
| 適用情境 | 金額大、長期、跨境之重要契約 | 低風險、雙方互信之日常文件 |
數位簽章
- 技術基礎
- 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 公開金鑰加密
- 法律效力依據
- 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推定本人親簽)
- 舉證責任
- 倒置:對方須證明非本人所簽
- 成立條件
- 憑證合法 + 未過期 + 使用範圍內
- 適用情境
- 金額大、長期、跨境之重要契約
一般電子簽章
- 技術基礎
- PDF 畫簽名圖、帳號點選同意等
- 法律效力依據
-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合意即生效)
- 舉證責任
- 在己方:須證明確為對方所簽
- 成立條件
- 雙方合意使用即可
- 適用情境
- 低風險、雙方互信之日常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1031 制定)
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電子文件以其發文地、收文地、日期與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得併同其主要內容保存者為限。 第一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30430 全文修正)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逾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數位簽章為實務上常用之電子簽章,以技術標準及規格而言,數位簽章之安全性及可信性遠高於其他電子簽章,且所具憑證係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所簽發,具一定程度公信力,為區別其他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法律效力,以鼓勵消費者選擇採用費用及複雜度較高之數位簽章,業者亦可因應消費者不同信任安全強度需求提供服務,有助於新興商業模式發展,爰修正序文規定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至於非本法所稱之數位簽章,惟若能證明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電子簽章之要件者,仍具有一般電子簽章之效力。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 推定名詞
- 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條文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電子簽章法 第 12 條條文
- 電子簽章法 第 15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數位簽章為實務上常用之電子簽章,以技術標準及規格而言,數位簽章之安全性及可信性遠高於其他電子簽章,且所具憑證係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憑證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所簽發,具一定程度公信力,為區別其他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法律效力,以鼓勵消費者選擇採用費用及複雜度較高之數位簽章,業者亦可因應消費者不同信任安全強度需求提供服務,有助於新興商業模式發展,爰修正序文規定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至於非本法所稱之數位簽章,惟若能證明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電子簽章之要件者,仍具有一般電子簽章之效力。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