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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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規定,用合法憑證機構簽發、未逾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之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Q · 用電子方式簽的文件,法律上算我本人簽的嗎?
用合法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推定是你本人簽的
依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符合兩個條件就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一是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許可之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二是該憑證未逾有效期間、且在使用範圍內。符合者舉證責任倒置——對方否認時要自己證明不是你簽的。單純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屬一般電子簽章,沒有這個推定效力。
深度解讀
簽合約一定要紙本+紅印章?這個觀念在 2024 年 4 月之後正式被法律推翻一半。電子簽章法第 6 條給了一個你可能沒注意到的大禮:用「數位簽章」(不是隨便畫一個電子簽名,是有國家認證憑證的那種)簽的電子文件,法律上「推定」為你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推定」這兩個字是關鍵:它把舉證責任翻過來。如果對方要否認這份合約是你簽的,要他自己證明不是你,而不是你要證明是你。一般電子簽名(在 PDF 上畫一個簽名圖)沒有這個效力,只有用「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例如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MOICA、TWCA 臺灣網路認證)發的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才有。這個區別在你下次線上簽勞動契約、房屋租賃、買賣合約的時候,可能就是「對方賴帳時你能不能贏」的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推定名詞
- 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條文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電子簽章法 第 12 條條文
- 電子簽章法 第 1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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