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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章: 一、使用經主管機關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未有效期間及其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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